2003年经过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我院设立“药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本流动站共有全职博士生导师13人,海外博士生导师3人。
本着培养和选拔高水平的青年科技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学术交流,吸引国内优秀人才的原则,以“巩固提高、保证质量、稳定发展”为方针,至今进入我院流动站博士后200余名,已经出站100余人。
欢迎广大研究人员到我院做博士后研究。
附:
一、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阶段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优秀师资,激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积极性,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有关政策等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2017年编),结合黑龙江省和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主体架构和主要功能
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系)、科室(教研室)三级管理体系和合作导师负责制。
(一)科研处是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出站和在站管理、博士后课题和经费申报管理、博士后评估、博士后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各院(系)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流动站建站申报材料的组织、本流动站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在站考核与管理、博士后档案建设、博士后课题和经费申报等工作。
(三)博士后所在科室负责博士后日常研究工作、博士后考核和答辩组织工作、博士后档案建设等工作。
(四)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负责博士后遴选,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合作导师可以以学科内部或多学科间的导师团队的形式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人事档案、公寓申请、户籍管理、外国籍博士后涉外事宜、应届博士毕业生身份证明和派遣证明等工作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条 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
(一)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一级学科所涵盖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现职博导,有在研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承担重点重大研究项目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及评估为优秀的流动站可优先招收博士后。
第三条 博士后类型和招收
(一)博士后类型:我校博士后分为师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三类。
1.师资博士后:纳入师资队伍管理,面向通过留校遴选的非定向统招统分应届博士毕业生招收的博士后;
2.在职博士后:面向全校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招收的博士后;
3.项目博士后:根据项目研究需要,一般为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由合作导师出资招收的博士后。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和学科申请,通过学校博士后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考核后,可转为师资博士后。
(二)招收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或通过博士毕业答辩6个月内可获博士学位,政治坚定,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周岁以下;
2.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学位的同一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师资博士后须为通过我校留校遴选的非定向统招统分应届博士毕业生;
4.在职博士后须取得在职单位科室、人事部门批准,且能够保证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时间;
5.项目博士后须为非在职身份,且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招收时间:
1.师资博士后:每年6月集中办理;
2.在职博士后:每年9月集中办理;
3.项目博士后:需求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科室、学院批准后报送学校科研处统一发布招聘,全年办理。
(四)招收程序:
1.合作导师考察遴选博士后,签订协议;
2.流动站所在院系审核;
3.相关材料提交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报送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详情请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后进站手续办理流程》
第四条 博士后在站考核和管理
(一)在站考核
1.各学院(学科)应在招收博士后1个月内组织开题报告,考核内容包括道德学风、业务能力、工作计划等,考核结果记入博士后档案;
2.各学院(学科)应在招收博士后1年后组织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道德学风、业务能力、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记入博士后档案;
3.博士后应根据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结果进行整改,中期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经导师推荐,流动站所在院系审核,学校评审后给予奖励,经费由博士后日常经费拨付。(人事处、财务处)
(二)博士后(劳动关系未调入所在博士后流动站者除外)须签订劳动合同,在站期间(一般为2年)享受我校职工待遇,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户籍等。(人事处)
(三)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4年,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调整在站时间。如提前完成研究内容,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不少于21个月。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提出退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站,且退站博士后不享受期满出站博士后的相关政策: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或师资博士后未留校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严重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五条 博士后出站
(一)按照聘用(劳动)合同和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要求,向流动站所在院系提交出站申请,审核通过后进行出站答辩。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站答辩必备条件,不满足以下条件不得申请出站答辩: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向流动站所在院系提出出站申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表》;
2.按国家《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的格式要求撰写报告,经合作导师同意签字后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3.《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通过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要求一次通过,原则上不得出现重复,如有须提交重复内容原因及修改说明。(研究生院)
(三)流动站所在院系或学科组织5位以上(含5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出站博士后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博士后证书》,详情请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流程》。
(四)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劳动关系在流动站所在院系的博士后应立即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将调档函发至学校人事处。出站3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档案,将转至相应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管。
第六条 博士后经费及基金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面向在站博士后经申请的科研资助,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计划面向出站后留省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申请的科研资助。在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上按相关规定执行,凡符合基金申报条件的我校在站和出站博士后,均须参加基金申报工作。
(二)为鼓励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学校资助博士后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往返旅费和住宿费,每人在站期间(入站2年内)资助1次,每年限额20人,由博士后日常经费核销。
(三)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项目博士后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险等、优秀博士奖励、博士后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资助等。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相左之处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试行条例废止。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
二、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博士后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建设适应新时期学校发展需求的博士后人才队伍,根据国家、黑龙江省和我校博士后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思路。以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将博士后队伍作为师资队伍和学科研究骨干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青年人才成长和学科发展规律,建立灵活的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建立较有竞争力的博士后人才薪酬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越性,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和发展的灵活机制,推动博士后队伍成为集聚、培养和选拔优秀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招收与聘用
第三条 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是我校重点培养和选拔青年科研人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我校职工同等待遇,纳入学校职工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签订劳动合同,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医疗保障、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有学校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分类包括师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是面向通过留校遴选的非定向统招统分应届博士毕业生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师资队伍管理;
在职博士后是面向全校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师资队伍管理;
项目博士后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一般为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由合作导师出资招收的博士后,专职从事依托项目的研究工作。
经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同意,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的博士后按项目博士后聘用。
第六条 招收聘用
师资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的入站申请由拟博士后本人提出,须经其工作关系所在院系(学科)、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院系、人事处和科研处审批并考核通过后,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
项目博士后的聘用申请由合作导师提出,合作导师根据在研重点重大项目需求向其所在院系、人事处和科研处提出招聘申请(可同时提供拟招收博士后简介),逐级审批并考核通过后,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
第三章 聘期及待遇
第七条 博士后聘任时间一般为2年。聘期内师资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待遇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解决,项目博士后实行年薪制,包括基本年薪和科研奖励。
第八条 项目博士后基本年薪不低于11万元,学校承担8万元,合作导师由依托项目劳务费承担不低于3万元,上不封顶。根据项目需求可申请续聘1-2年,续聘期参照专职科研岗位中级职称待遇,由合作导师承担。
第九条 科研奖励。博士后与我校职工享有同等科研奖励资格,具体标准参照学校科研奖励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作导师承担聘用博士后费用须在博士后签订聘用(续聘)合同前1个月内一次性划拨学校。不能及时、足额划拨经费的,取消博士后聘用(续聘)资格。
第十一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享受12个月的合作导师津贴,每月1000元,招收博士后第二年1月开始发放。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博士后实行进站开题、中期报告和出站答辩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流动站所在院系(学科)组织,合作导师负责完成。
第十三条 博士后考核依照博士后工作协议、聘用申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优秀者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院系推荐,学校择优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在站期间表现优异的项目博士后,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院系推荐,通过岗位选拔转为师资博士后或出站后留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