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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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完善集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和规范以高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公平竞争,择优推荐。

3、毕业生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

4、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

5、统招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

三、毕业生就业政策

6、国家统招的毕业生,原则上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

7、结业生当年不能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学校补考,成绩合格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毕业,按下一届毕业生对待,学校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8、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9、毕业生可申请自主创业。经学校批准后,其户籍及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市、县)或申请档案保管、就业代理等。

10、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急需毕业生的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11、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学校对口头协议一律不予承认。

12、根据教育部文件的要求,毕业生只能同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果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但因特殊原因,要求改变就业去向的毕业生,由本人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重新就业。

1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1)在学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校级公章或会后加盖校级公章的;

(2)用人单位单独来校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并已加盖校级公章的;

(3)毕业生在学校公布的信息内或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已加盖校级公章的;

(4)学校虽然没有盖章,但毕业生已将协议书交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

(5)由于地区政策不同,学校决定推迟加盖校级公章或情况特殊经学校认定认为应以生效对待的。

1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并未加盖校级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退回原就业协议书。

1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虽未加盖校级公章,但毕业生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缓期派遣一年。

16、就业协议书生效以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负责。

17、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就业政策。凡在市、区(县)工商局注册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除有用人单位意见外,还应分别到区(县)和市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协议交到学校后即可纳入建议就业计划,办理户口关系;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毕业生在签署协议时,只需用人单位在协议上签订同意接收意见并注明在省工商局注册,并附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18、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等所辖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并出具审批表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

19、报考研究生(双学位)的毕业生要如实向单位申明报考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协议自动解除",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

20、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被录取为研究生(双学位)而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寄发用人单位,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21、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5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负责其就业工作。毕业离校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22、初次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截止5月30日之前仍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会依据毕业生生源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其计划列为回省、市待分,户口、档案转回原籍,为毕业生打印报到证时,报到单位为家庭所在省、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但学校允许毕业生继续找单位,6月20日之前有单位接收的,学校仍然负责为其办理就业事宜,将毕业生派遣到具体接收单位。

23 、参军、考取公务员和参加各地选干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准改派(含考研升学)。

24、在毕业生离校前,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内仍未治愈或治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将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26、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的,参照本条第29款的规定办理。

27、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2004]号文件要求,所有参与派遣的毕业生,须向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缴纳派遣服务费50元/人,在毕业生派遣时由学校代收后上缴。

28、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就业代理。申请就业代理的毕业生,本人可以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黑龙江省龙育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该中心可在两年内为毕业生办理考研、出国、就业等有关手续,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档案转至省、市人才中心,但户口仍落在哈尔滨市内。

29、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下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30、毕业生派遣后,有接收单位的,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就业去向,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出具证明函,并重新签署就业协议,于当年8月份后到校学生处办理改派手续。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派回各市地后,在本市地找到接收单位的,到当地人事局办理就业手续;要求跨市地或到中省直单位就业的,在征得原市地人事局同意并签署新的就业协议后,到学生处办理改派手续,并将原来的《报到证》、户口关系一起带回学校。

31、协议书丢失的同学,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负责老师签字,经调查确属丢失的,十五日之后到学校领取。若调查为弄需作假者,取消派遣资格。

32、毕业生在就业时,严禁弄虚作假;要讲诚信,不得做有损学校形象的事情;联系就业不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否则按校纪严肃处理。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

33、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34、学校为毕业年级毕业生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讲座。

35、学校安排的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育活动,是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毕业生应积极参加。

五、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

36、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和各学院党政“一把手”工程,学校设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院要积极配合做好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全校要形成全员的就业意识,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

六、其他

37、本实施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