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徒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持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主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检举他人者,可酌情处理;
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因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三)凡偷窃、诈骗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偷窃图书馆图书、公共物品、他人财物等,构成事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校外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2、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各种证件者,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校内用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影片等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计算机和其网络实施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
2、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和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
3、盗用、破译他人密码、帐号,窃取信息资源,删改信息者;
4、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违反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者。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在校园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课堂、食堂餐厅、宿舍寝室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拒绝、妨碍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3、经常不按时出席早操、不参加寝室卫生值日,不参加学生义务劳动、班级活动,屡教不改者;
4、屡次上课迟到、早退和旷课者。
(八)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连续旷课在两周以内者;
2、无故旷考者。
(九)考试违纪、作弊与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考试违纪,视情节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考试作弊,视情节予以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监考教师有权根据情节向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提出警告,直至停止其考试。由两名以上教师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并签字,即可定性。
(十)学生因故、因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每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十一)对旷课(含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科研训练、毕业实习等)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多少,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1、学年旷课少于6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学年旷课7~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学年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年旷课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学年旷课37~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学年旷课达到8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1、有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3、第二次违纪处分者。
(十三)本条例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的相似条款予以处理。
三、处分的实施
(一)处分的权限
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处分的程序
1、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各学院要立即组织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由学校统一处理,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2、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通过公告形式发布。
(三)处分的管理
1、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享受奖学金者,受校纪处分后,奖学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
2、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
3、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诉受理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
(二)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